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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侵害行为的证据?
侵害行为的证据是指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客观存在的,用于证明原告所主张事实成立的依据。
如果您需要收集证据,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取证,展会取证,***调取的证据等方法。
侵害行为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某个人或组织有侵害他***益、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等行为的各种证据。侵害行为的证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1. 文书证据:包括书面文件、合同、通信记录等能够证明侵害行为的文件材料。
2. 物证证据:指能够直接反映侵害行为的物品、工具、设备等。
3. 视听证据:包括录音、录像、监控录像等能够记录或展现侵害行为的音频、视频材料。
4. 证人证言:指能够提供对侵害行为发生过程或相关情况的真实陈述的证人。
5. 鉴定评估报告:如果涉及到专业技术、产品质量等领域的侵害行为,相关的鉴定、评估报告也可以作为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程序中,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还需要对证据进行合法获得和规范保存,以及证据的链式证明等。同时,侵害行为的证据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适当的举证和证明。
法庭上,证据的三性是如何认定的?
从法学理论而言,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但这个问题如果不结合具体的案例很难解释清楚,所以笔者举例释明。
一、合法性:指证据的来源合法。证据必须有合理的出处,必须说明该份证据来自什么地方,是在什么情况下得来的。一般而言,公诉案件的证据必须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如果个人取证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性存疑。
比如,甲男将乙女***了,该过程被躲藏的丙看见了,作为关键证人丙的证言非常重要,如果乙女擅自向证人丙取证,并形成书面材料,这个材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因为取证主体不合法,无法保证程序公正,所以这个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线索来源,并由合法的侦查机关对目击证人丙进行调查取证,以保证该份证据的合法性。
二、真实性:是指证据客观真实。待证事实必须由客观真实的证据予以支撑,才可能成为法律事实,虚***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且根据具体情节,还应当追究作伪证者的法律责任。
比如上述例子,如果当时证人丙根本就不在***现场,但是乙女为了控告甲男请求丙去作证指认甲男,丙按照乙女的要求作了亲眼目睹甲男***乙女的证言,则该份证言显然是虚***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还可能追究丙伪证罪的刑事责任。
三、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客观联系。如果证据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这样的证据再多,没有任何证明价值和证明效力,对证明案件事实没有任何作用,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比如上述例子,甲男的亲戚、朋友、同学均证明甲男为人老实,遵纪守法,***行为肯定不是甲男所谓,肯定是乙女信口雌黄,诬告陷害,犯罪嫌疑人另有其人,如此证言与案件关联性不大,与待证事实没有必然联系,甚至还有主观性色彩很浓的个人猜测评论,因不具有关联性,一般也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证据的三性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能单独存在,也即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如果能够具有正向性关系,能够证明待证事实,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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